全文要旨
旅行社为了减轻经营成本,将部分业务人员转为“旅游规划师”,或直接与社会中的个人合作并给予其该社“旅游规划师”的身份,由个人为旅行社宣传、招徕游客,旅行社向其支付佣金。从身份关系上双方互不隶属,旅行社无需为“旅游规划师”承担用人成本,“旅游规划师”也无需接受单一旅行社的劳动管理、约束限制,该合作方式看似双赢,实则风险更难控。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张某在跳广场舞时认识了李某,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新疆 10日游,价格比较便宜,线路比较丰富,张某一家人通过李某报名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新疆 10 日旅游,出行日期 5 月 1 日 -5 月 10 日,一共花费 7999 元。张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将团款全额转账至李某微信,李某交付 A 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务。但实际接待过程与李某的承诺多处不符,如承诺的四星级酒店但实际安排的是连锁酒店,并遗漏景点、增加购物等,张某遂投诉至 A 旅行社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要求 A 旅行社返还该团团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A 旅行社辩称,李某是“旅游规划师”而非其员工,其与旅行社之间为同业合作关系,其不仅为 A旅行社宣传,同时也为其他旅行社提供服务,A 旅行社是按照与李某的确认提供接待服务,而 A 旅行社未与张某签订旅游合同,张某也未将团款支付给旅行社,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张某应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故不同意退回团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游客不认可旅行社的主张,随后向文化市场执法总队举报并要求行政处罚,经查明认为李某并非旅游经营主体,其受 A 旅行社委托对外宣传、招徕,其行为应由 A 旅行社承担 ;后对于 A 旅行社未签订书面合同,擅自变更行程、增加购物等违法行为,作出了共计 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后张某投诉至质监中心,质监中心调解意见认为 :虽然张某与 A 旅行社之间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款项也未交纳给旅行社,但本案中李某作为 A 旅行社的“旅游规划师”,对外即为 A 旅行社的代理人,李某的行为就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张某按照其要求将款支付至其个人,且 A 旅行社实际提供了旅游服务,视为已支付给旅行社,故该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按照团款的 20% 向张某支付赔偿款。
案件评析
一些“ 社群 ” 群主、“ 直播 ”主播成为了“旅游顾问”“旅游规划师”,由于认识一些旅行社的人,就转发旅行社发布的广告,为旅行社招徕游客,旅行社支付返佣或提供免费旅游。但,该人群不是专业的旅游销售人员,对旅游产品并不了解,多有为了招徕游客什么都承诺的,由此导致旅行社与游客信息不对称,实际旅行过程严重不一致,不仅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旅行社的利益。
在此也提醒广大旅游者,特别是中老年旅游者 :选择旅游企业和旅游产品后,应与旅行社的员工洽谈,并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获取行程单后,再向旅行社账户支付款项,不要相信对私支付会给予优惠等说辞,减少中间环节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风险。(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