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有《旅游》看天下
1979我们创刊
充卡赠送的金额能否退还?
发布时间:2024-01-05 14:52


全文要旨

非因消费者个人原因解约且约定不明的,赠送金额应按充值优惠比例返还。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张某在某公司经营的舞蹈工作室为女儿续报舞蹈培训课程,培训地点为该公司距张某住址较近的一家分店。张某预存费用20000元,公司赠充8500元。张某正常消费至4595元时,该公司因经营问题关闭该分店,并告知张某可以去该公司其他分店继续使用, 张某认为其他分店距其住址较远,不予同意,双方就解约及退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张某投诉至公司所在地区级文旅局,主张解除合同,并认为赠送金额自到卡内账户时已归其享有,故主张退还23905元(20000+8500-4595元)卡内全部余额。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且称赠送金额只能用于消费,不能用于退还,即便退款也只能退15405元(20000-4595元)。

区文旅局调解人员认为,张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让其女儿参加舞蹈培训课程,需考虑儿童的安全、时间、距离、场地设施等多种因素。现培训场地发生了变化,影响了张某合同目的实现,张某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应退还预付款给张某。双方订立合同时,实行充值赠送模式,赠送的消费额度属于为鼓励消费者预充值的优惠策略,并非无条件的无偿赠予,并不完全的归属于张某所有;但公司作为经营者,未事先向张某明确说明非消费者原因解约时消费金额如何计算,以及赠送金额如何扣费等事宜,现非张某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基于公正原则,充值金额与赠送金额应按比例同步消费、同步退还,建议按本金扣除消费金额的70.175%(为20000元预存数额占账户总数额28500元的比例)计算退还数额,即(28500-4595元)×70%=16775.33元。

最终,双方基本接受了调解意见,公司退还张某16775元。

案件评析

因合同履行地点及方式客观发生变化,影响消费者合同目的实现时,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经营者应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

经营者承诺的赠送金额系经营者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但经营者承诺的赠送金额其实质就是给原价打个折,只不过不是直接在原价上打折,而是用赠送金额抵扣打折的这部分价款;比如充100元,赠100元,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其实质就是原价打5折,付款方式为消费者充值部分付50%,另50%由赠送金额同比例扣除;因而,经营者促销的充值赠送金额并不等同于赠与合同中的无偿赠与。

因此,若没有明确约定(即便有约定亦应具有公平合理性、消费者明确知晓且认可),赠送金额与消费金额发生混同,消费时并不应区分其消费的金额系赠送金额还是充值金额,返还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按照充值优惠比例返还。(张亚东)


北京旅游网 京ICP备17049735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003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宣传中心(北京市旅游运行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