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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单方享有协议最终解释权属违法
发布时间:2024-04-10 13:06

全文要旨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内容,该内容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不仅无效,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某公司经营学龄儿童的绘画、音乐、舞蹈等培训业务,在其使用的《课程销售协议》中约定了如下条款:包括选定班别后采用固定班上课,不能跨班上课或更换课程上课”“请假制度由乙方(指某公司)负责解释”“甲方(指学员)认知获赠课程不属于本协议销售的课程,具体由乙方负责解释等内容,并用该协议书和学员签订合同。

经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现已废止)的相关规定,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因此,202210月,市场监管局根据上述处理办法,依法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评析指引

在过去,经营者通常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的协议或宣传广告中加一段文字,比如本合同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对本次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等。一旦发生争议,经营者就会习惯性地搬出该条内容来搪塞消费者,大多消费者没意识到其中的问题,也就没有做过多争辩,让经营者钻了空子。

现如今,除了上述提到的处理办法(已被202371日施行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替代)外,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如果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内容是无效的。

总之,市场监管部门一方面对经营者严格监督不要触碰法律底线,一方面积极引导消费者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在合同中或宣传时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和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杨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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