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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案例刊载(四十六) 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推荐有经营资质的旅游产品
作者:孙梦
来源:《旅游》杂志
发布时间:2022-11-01 16:19


【全文要旨】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明确了解推荐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慎重选择、谨慎推荐高风险旅游项目,并有义务作出明确的风险和注意事项警示,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游客赵女士一家利用暑期,在北京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广西桂林五晚六日游。旅游的第四天,在当地导游的推荐下,赵女士一家购买了景区套票,套票包含景区大门票和空中飞人等一些相对比较刺激的小项目。孩子在玩空中飞人时,由于撞击回弹力度较大,造成腰椎损伤。当地导游联系了附近医院就诊,后续的游览也无法正常进行,当地旅行社遂退还了最后一天的旅游费用,但称车费、导服费等综合性费用无法退还,而且即便通过旅游意外险也不可以全部报销医药费,只能报销看病实际发生的费用。

赵女士表示除了孩子看病的费用,还有很多其他费用都应该由旅行社承担,北京某旅行社同意将未发生的旅游综合性费用退还,并承担看病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但对于游客提出的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数额,无法接受,仅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赵女士怀疑空中飞人是否有经营资质,要求旅行社提供经营资质证明,旅行社称这个项目不是其直接采购的,他们不需要掌握这个情况,于是赵女士将北京某旅行社投诉到市文旅局质监中心。

【质监中心事实调查与处理】

(一)案件具体事实调查

通过对双方的调查,了解到游客赵女士投诉的事实基本如下 :赵女士一家三口报名参加了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广西桂林五晚六日游,行程的第四天,当地导游推荐自费景点,导游当时介绍景点有两种门票,一种是景点大门票,另一种是景点套票,套票包含大门票和一些游艺的小项目,赵女士一家当时考虑景点套票比单独够买小项目更加划算,里面包含空中飞人,孩子以前玩过滑索,所以特别想感受一下空中飞人。关于项目的刺激程度,当时工作人员说跟滑索差不多,但没有说这个项目是通过撞击回弹来减速,运用快艇送游客上岸。孩子根本没有心理准备,由于撞击回弹力度较大,造成腰椎损伤,当时谁都不敢移动。赵女士联系了当地导游,导游第一时间联系了附近医院,景点工作人员拿来了担架,同时也叫了救护车。万幸的是经过医生确诊,不是很严重,需要静养,后续的行程也无法继续,在酒店里休息了一天,晚上乘坐飞机回到了北京。在当地发生情况时,赵女士也联系了北京的组团社,组团社说医药费可以通过旅游意外险报销。回来之后,赵女士找到旅行社,旅行社说问了保险公司,可以报销医药费的 90%,剩余 10% 旅行社同意承担。地接社退还了最后一天的旅游费用,但车费和导服费没有退还,之后北京的组团社说这个费用可以协调地接社退还。赵女士还提出要求旅行社承担孩子的营养费和家人照顾孩子的误工费,同时要求旅行社尽快提供空中飞人的经营资质。旅行社答复在报销之外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但赵女士提出的金额太多,无法满足,对其提出的空中飞人经营资质问题,只是说这个是自费项目,并非旅行社采购,而且景区是有经营资质的。

旅行社确认赵女士投诉的基本事实,但另表示从没有不负责任的想法,所以关于未发生的费用全部退还和报销剩余医药费,包括再给予补偿都可以接受,但游客提出的营养费和误工费确实金额较大,旅行社实在无法接受。旅行社认为这次事故就是一场意外,不是旅行社的原因造成的 ;赵女士提出的要看空中飞人的资质,地接社回复是古东瀑布景区有经营资质,空中飞人是景区里的一个项目,无需有经营资质。

(二)质监中心处理意见与调解结果

质监中心在调解中发现,双方就赵女士孩子在空中飞人项目受伤的情况,事实明确,双方之所以在前期沟通时无法达成一致,其一是旅行社认为自己仅为推荐,游客参加的是另付费项目,自己无义务掌握资质信息并承担全部责任 ;其二是游客提出的营养费和误工费与旅行社能够给予的补偿金额差距较大。

实践中,游客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旅行社指定,二是旅行社推荐,三是纯粹自由活动中的游客完全自主选择(旅行社并不知晓)。对于旅行社指定另行付费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规定,应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旅游者参加了旅行社指定的另行付费项目,即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是对原行程的修改补充,是属于行程中的游览项目,旅行社理应承担主要或全部安全责任。

而对于旅行社推荐另行付费项目, 是旅行社在《行程单》中或目的地时对某些另付费项目进行推荐,同样是为了增加旅游者对行程线路的兴趣和吸引力,供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选择旅游项目时参考之用 ;虽然只是推荐,但是作为在目的地的信息获取、风险认知程度上均优于或应当优于旅游者的经营者,其推荐意见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游客的选择。因此,即使旅行社没有从推荐项目中直接获利,其仍有义务了解旅游者所在区域,由其推荐的自费 ( 自选 ) 项目经营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措施、风险程度等情况,并事先向旅游者明确告知和提示 ;否则,一旦游客在该推荐项目上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在第三种游客完全自己选择旅游项目的情形下,鉴于旅行社对游客选择参加的旅游项目种类、风险情况无法进行准确预测,因而旅行社仅需尽到一般性的安全提示与救助义务即可。

就本案涉及的以上第二种情形,并依据《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旅行社答复的景区有经营资质,空中飞人属于景区的一个项目,不需要单独办理经营资质的说法,已经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空中飞人属于高风险的项目,在游客开始体验之前也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和操作讲解。由此,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赵女士的赔偿请求,质监中心予以支持,并给予参考标准。

双方在质监中心的调解下,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按照质监中心的调解意见,多方沟通赔偿事宜,尽快赔偿赵女士提出的营养费和误工费。

[ 质监中心引申评析】

本案中,旅行社、景区、空中飞人项目三方都有责任,旅行社应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严格审核供应商的资质 ;景区应在审核空中飞人项目经营资质后,售卖门票 ;空中飞人经营者应在合法取得经营资质之后,开始运营此项目。

除了《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其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城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高风险的旅游产品越来越受到游客喜爱,更多的旅游者追求项目本身的刺激体验感受,这些项目更需要专业人士来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安全提示也需要更加详细,包括适宜人群、操作规范、注意事项和健康说明等。旅行社在向旅游者推出这种高风险的项目时,一定要严格审核旅游产品的经营资质,优选旅游产品,导游要在旅游者开始体验之前,多次重复安全提示,出现事故,第一时间提供帮助和救助,旅行社在旅游者报名时提醒其购买旅游意外险。

旅游者作为自然人,在选择高风险旅游产品时,要充分向报名的旅行社咨询,了解项目的经营资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在体验时,一定要全面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听从专业人士的操作讲解,严格按照操作流程体验,若旅游者一意孤行,不听指挥,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再要追究旅行社和旅游产品经营者的责任,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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