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旅行社以“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为由,解除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旅游者王先生投诉称 :2023 年 3 月 23 日,其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向 A 旅行社预定了 4 月 30 日出发北京两晚三日纯玩团,并支付旅游费用 1797 元 (599 元 / 人 ×3)。4 月 23 日,A 旅行社业务员微信告知可能不能成团,原因是酒店那边出现了问题,当日晚些时候,A 旅行社通过平台正式告知因未达成团人数,本次行程取消。王先生认为,旅行社想临期涨价,仅服务近期高价购买的游客才是原因,旅行社单方解除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其团款金额的 3 倍。
A 旅行社接诉后回应称 :其不存在违约更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购买的产品因截止出发前 7 日仍未达到成团人数,其立即告知王先生不成能团,并建议王先生考虑其他产品,因其予以拒绝,故最终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该社已经退还王某所支付的全部旅游费用。
【质监中心处理意见与调解结果】
调解过程中,王先生称其在平台上看到 A 旅行社下架了其购买的产品,而当初他订购的时候就已经有 21 人下单,其报名后肯定还有别人下单,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成团人数 20 人 ;A旅行社让他考虑其它产品时,他发现其它产品价格都比自己的订购价高,有个行程很类似的产品价格为 949 元,因此他不认可旅行社解除的原因是未达成团人数,并提供了微信记录和前述订单截图,认为旅行社就是不想接待他们低价的团了。
A 旅行社提供了其收客记录,并说明该团实际下单 23 人,但有 5 人下单后退团,实际未达 20 人的成团人数,加之“五一”期间确实各方资源有价格调整,为保证服务品质,不足成团人数实在无法接待。
根据双方陈述和经核查确认的相关材料,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A 旅行社辩称的因“未成团”而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立 ;第二,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结合双方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GF—2014—2401)》第十二条第一款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 7 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以上(含第 7 日)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即旅行社有权以未达约定成团人数为由解除合同,且国内旅游提前7 日(含第 7 日)通知解除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A 旅行社向王先生陈述取消行程的原因前后不一致,其提供的收客记录为其自行制作,亦不能提供后台退单数据,无法佐证案涉产品实际的参团情况及成团人数不足的事实,无法采信 A 旅行社系因未达成团人数而解约。
关于争议焦点二,王先生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消费欺诈一般是指商家利用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通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完成交易。本案中双方交易关系已经建立,A 旅行社的行为只是为规避擅自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不构成欺诈。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时间已过,无法接续履行,遂提议 A 旅行社考虑以同质同价进行另行安排,如不能安排应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了旅行社赔偿其 200 元(111.3 元的高铁退票费另为补足整数以表歉意)的一致意见,和解结案。
【质监中心引申评析】
“旅行社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时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合同”是《旅游法》为了平衡旅行社商业风险与消费者期待利益而设。因为,旅行社之所以会有相较优惠的价格,主要是旅行社以人数的“量”换取履行辅助人的“价”,为了确保旅行社的基本运作和竞争优势,旅行社在和履行辅助人商谈价格时,必须保证团队游客的数量。鉴于有此经营特点,《旅游法》规定只要旅行社事先有关于成团人数的约定,一旦出现了成团人数不足的情形,旅行社就可以解除合同。
当然,为了防止旅行社滥用合同解除权,法条中也对旅行社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作出了时间上的限定。同时,“是否未达成团人数”这一基础事实通常由旅行社单方掌握,尤其在线上签约成为主流的交易模式下,旅游者收集并提供有效证据愈加困难,这无疑为旅行社利用该制度谋取私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留下空间。如个别旅行社意欲临时涨价而“哄骗”已报名游客更换行程,更有通过低价预售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其它线路产品的预定,待售卖完成其它产品回笼资金后再解约退还预付款等等。
而无论是依法还是依约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都需要解除一方举证证明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旅行社以“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为由解除合同的,其应就成团人数不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涉案旅游产品已报名订单详情、支付凭证、退单记录等。
如旅行社无法举证证明的,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旅游者可以申请差额赔付,比如原定的“五一”出发的北京行,下单价为 599 元,现因被旅行社“哄骗”而取消,旅游者另行临时订购了其它商家的同线路产品,并支付了 899 元,那么可以向旅行社索赔300元的差价。如果旅游者被旅行社“哄骗”,在取消了原定行程后选购了其社游览内容基本一样但价格更高的产品,旅行社可能构成欺诈。如旅游者自始不认同旅行社说辞,并要求旅行社按照原定行程履行,旅行社自行解除的,则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合同”;如旅游者未另行选购任何商家的任何产品,也未主张必须履行原合同的,旅行社除应退还全部团款外,仍应赔偿旅游者为准备履行本次旅游活动而产生的票损等等。(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