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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旅游》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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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监管 利用其服务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4-05-07 13:41


全文要旨

社交网络平台、移动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服务,从事违法违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238月,旅游者刘某投诉称,自己被某书App上旅游达人游某某写的北京旅游笔记深深吸引,于是按照笔记所载与游某某进行了联络沟通,游某某表示找他就可以到北京游玩其笔记中的各个项目。刘某遂代表一家四口向其交纳了每人200元的定金,用于景点门票预订。当刘某一家抵京后,即与游某某提供的联系方进行沟通碰面,接洽人员称其是北京某旅行社的,但与游某某不是一家单位的,参加其旅行社的旅游,需要签订《旅游合同》并补足旅游团款4800 元。刘某看了《旅游合同》所附行程后觉得与游某某笔记内容大相径庭,但是不签合同吧,一家四口都来了,人生地不熟,临时找团不现实,自己去玩,没做攻略;签合同吧,心仪的著名景点行程上不保证一定能游览,还要去两次购物店。经过权衡,刘某还是无奈签了合同。虽然旅行社在服务中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但是整个旅游行程相比其出行前的预想是大打折扣,刘某遂投诉游某某和某书App 的经营主体,称其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要求退还交通费和旅游费用。

质监中心对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后认为,该起投诉主要包括三方面问题:一是旅游达人在旅游笔记中以个人名义推介、联系、收取定金,其行为已经具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特征,游某某个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二是旅游达人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问题,北京某旅行社亦可能参与其中;三是某书App 在本案中虽然不是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但其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涉嫌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等规范,没有对使用其服务进行旅游经营的活动采取监管及必要措施。

由于质监中心无权限处理对个人、某书App 的投诉,且未能与游某某取得有效联系,故无法进行调解处理,但对于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的问题,已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理。同时,联合行业监管部门对某书App进行了警示约谈、督促履责。

评析指引

2023年入夏以来,北京旅游异常火爆,被压抑了3年的旅游需求一下子释放了出来,与之相伴而来的却是旅游主管部门接到了大量的旅游投诉。而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旅游者通过网上旅游达人交定金预约报名,按指示到北京后再签约游玩的落地散拼模式。前端宣传招徕的旅游达人利用互联网说得是天花乱坠,什么都敢于承诺,但如果该达人是以自身名义进行招徕活动,即涉嫌无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如果其是以旅行社名义进行招徕,则其宣传内容很可能会直接构成旅行社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无论是哪种形式,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某书均应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监管制度,并对无资质经营等违法行为、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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