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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对自身健康状况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24-06-12 13:17


全文要旨

旅游者在前往特殊环境条件的旅游目的地时,应对自身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对自愿报名参团负责,切不可为了出行而隐瞒自身健康实际状况。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陈女士带其母亲报名参加了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西藏一地十二日游, 不料,陈女士的母亲刚到达西藏拉萨机场,就出现呼吸困难、大脑缺氧等症状,地接导游随即拨打120,随后陈女士陪同其母亲被接往医院。医生告知陈女士其母亲的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在西藏游玩,如果继续旅游,不排除会有生命危险。陈女士听从了医生的建议,取消了这次西藏之行,并预定了次日凌晨的回京航班。

陈女士回京之后将北京某旅行社投诉至市文旅局,认为旅行社没有告知其母亲的身体状况不具备西藏旅游的条件,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其母亲无法继续旅游,要求退还西藏之行的全部费用。

旅行社回复称:本次陈女士母亲已经实际出游,已发生的费用(机票款、酒店定金等必要的费用)应由其承担, 其在旅行社门店报名时旅行社已经口头加书面告知了其母亲旅游目的地高海拔之特殊情况,并建议提前做好体检,根据医生建议出行。是母女二人未向旅行社告知身体状况,并在出行过程中因自身身体原因解除合同,并且旅行社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因此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责任。

调解过程中,陈女士母亲提到报名时其已经告知旅行社她偶尔会血压高, 旅行社虽然确实提到建议参考医嘱,但是旅行社最终未核实其是否接受了体检,是否具备出行条件。而且,依据法律规定旅游者在履行过程中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故陈女士母亲提前终止行程不属于违约,旅行社应扣除必要的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

经过调解,旅行社同意承担拉萨一晚房费、拉萨市内打车费,扣除机票款后退还剩余费用,旅游者陈女士接受旅行社的处理方案,双方达成和解。

评析指引

旅游者因疾病无法继续出游的,属于自身原因解约,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享有单方随时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只不过,旅行社已经产生的必要的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

依据《旅游法》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同时, 旅行社在旅游者报名时,应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拟报名旅游者本条旅游线路对其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是, 旅行社不能仅凭怀疑就拒绝旅游者的报名,旅游服务的实现需要旅游者全程亲身参与,旅游者对于自身身体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在出游报名时应根据《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绝非仅有权利而无义务。(张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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