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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过时不退”不能成为“一分不退”的理由
发布时间:2024-06-12 13:19


全文要旨

在店堂告示或格式合同中常见的开课以后概不退款”“期限至某某日截止,过期不退有效吗?另一方面,消费者想什么时候退就什么时候退,没花的钱必须全额拿回来,能被全部支持吗?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228月,王某为了充实自己的业余生活,在某网上购买了某教育科技公司推出的书法课程。合同约定,支付课程费30050元,课程有效期为开课后的1年,且自课程开始之日起60天后,学员不可解除合同及要求退费。上了几节课后,王某觉得总写那几个字枯燥无味,就再没有预约去上课。开课已过半年,该公司曾电话提醒王某上课,但王某仍未去上课。20236月,王某打算出去旅游,就想到了要求教育科技公司退款,但该公司不同意退款,称在当初买课时公司已明示开课60天以后,学员无权解除合同及要求退款。

王某认为自己一共没上几节课,过了期限后,自己的好几万块钱就打了水漂,非常不公平。遂投诉至该公司所在地区文旅局,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课程费用。

文旅局调解员认为,王某以预付费方式购买了全部课程,教育科技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约定课程开始之日起60天后,学员不可解除或者要求退费的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学员一方无约束力,且其违反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的规定。

但是,王某系因自己的原因未能上课,该教育科技公司虽未提供授课服务,但在此期间,该机构也曾电话提醒王某上课,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而在办学中培训机构都是根据学员的报名情况,安排师资、教室等,不会因学员中途不来而缩减成本。基于契约精神,该教育机构如教室的租赁、水电费及人工成本等费用已经支出,因此如全部退回王某费用,对培训机构亦显失公平。

最终,双方接受调解意见,该教育科技公司与王某解除合同,并且退还课程费20000元。

评析指引

在消费者方面,基于人身属性,服务类合同不能强制必须或继续履行,但这并不代表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负任何代价;在经营者方面,如因自身原因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遇客人单方解除合同,也不是所有预付费都概不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根据第四百九十七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就对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没有进行重点说明,没有足以引起消费者重视的,或者即便重点提示,但其内容霸道(如概不退款),均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当然,如前所述,培训机构因学员自主解约,可能会发生已支付的无法退还的费用/已经为履约产生的成本,因此可以依据合理的约定或实际产生的损失扣除相应的费用。(杨建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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