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经营者在协议中约定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为诉讼,且只能向经营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了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属于限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22年7月14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对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比如,合同中“此费用一旦交付,不可退费,只可转让,转让必须告知甲方(指艺培机构,下同),须跟甲方签订转让合同”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和解除格式合同的权利;又比如,“乙方(指学员,下同)入住期间,甲方对乙方疾病、意外、个人财产等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是对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方面,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再比如“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侵犯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经查,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14日,艺培机构已与学员签订格式合同246份,未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获利,没有违法所得,但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现已废止)的相关规定,因此某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评析指引
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一般比较注重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的内容,往往容易忽略争议解决等程序方面的规定,其实有时后者比前者对消费者维权的影响更大。比如很多网络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产生争议只能由其注册地的法院管辖,就是说消费者想要起诉,必须到经营者登记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很多外地的消费者来说,去一次当地法院的交通、住宿等诉讼成本可能要超过诉讼标的本身,更何况一套完整的诉讼程序下来可能要去不止一次,所以即便占理,也多会选择放弃维权,无形中助长了无良商家的违法气焰。
本案特点在于,市场监管部门注意到艺培机构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了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学员只能选择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认为是限制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艺培机构合同条款违法的问题予以了行政处罚,及时避免了更多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
对于本案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7月1日新颁布施行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即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如果发现在经营者的格式条款中有类似约定,除可向监管部门举报外,还可主张其内容无效。(杨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