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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旅游项目,游客回程后能否要求“补玩”?
发布时间:2024-10-16 13:09


全文要旨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请求权,一方面按严守合同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把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对非金钱债务请求权进行了限制,即并不是守约方就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违约方应承担责任的方式。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2344日,游客在某旅行社处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417日至25日到昆明游玩。后游客实际参加了旅行社安排的昆明游,实际行程与合同规定的行程相比较,主要有下列项目未予旅行——金殿、傣寨、原始森林公园、泼水观民俗活动、洋人街。

游客回程后随即向质监中心投诉,双方在质监中心主持下进行了调解,鉴于游客坚持要求旅行社安排补玩缩水的行程,旅行社认为游客该诉求无理无据,未能达成和解。游客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安排其补玩合同约定的但又没有玩的景点,并承担其再次出游的交通等全部相关费用。

旅行社辩称因航班变更,行程才有了变化,这已经在行程中进行了告知,且其社表示同意退还有门票的景点费用,但是游客坚持重玩儿,实在无法满足。

法院认为:原告游客要求被告旅行社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是合理的,但坚持要求被告旅行社继续履行未玩的景点等请求有违公平性和合理性原则。被告旅行社毕竟履行了旅游合同的大部分内容,仅有少数景点未按合同履行,适当补偿是适宜的。但鉴于原告游客坚持不要求被告退还费用、赔偿损失,而是坚持补玩诉求,故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游客的诉讼请求。

评析指引

对于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鉴于旅行社没有完全履行旅游合同的约定,从该条规定来看,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不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旅游合同的履行即需要双方甚至多方配合,较为注重各方的信任基础,不适宜强制履行。而且,本案仅有少部分景点未参观,如果尚在旅游目的地还有继续参观的现实可能,如今回程后的实际履行必然涉及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已远超未参观景点的费用,合理的履行期限已过,履行费用过高。因此,赔偿守约方游客的损失显然能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张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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