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旅游项目的价格或受淡旺季影响波动较大,旅行社在向旅游者表述时间、价格及支付款项的时间时应明确,否则引起歧义的部分应由旅行社承担。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王先生投诉:2023年9月13日A旅行社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与王某沟通线路安排及出行日期后,双方通过微信确认2023年9月30日至10月6日前往西藏旅游,团费3500元/人,共计4人。销售人员称“15日后再预约就要涨价了”,每人需预交定金500元,并向王某提供了收款账号,此后双方未进一步沟通。9月15日中午,王某支付了定金共2000元后告知销售,下午销售回复称“上午领导开会确定了,因酒店价格涨了,现所有产品都涨价了,该产品需要每人增加1000元,接受不了的话可以申请全额退款,以前的价格无法接待了。”王某认为其已经按照旅行社此前限定的时间支付了定金,旅行社应按照约定提供接待服务。
旅行社答辩:团价每天都会发生变动,13日当日我们明确告知要尽快确定人数、出行时间,以便锁定团位、优惠,但沟通当日王某未支付定金,当日报价不生效。15日是王某在未提前通知情况下的单方支付行为,是强迫我们收款。而且,在双方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我们获悉情况后也第一时间反映并告知了已经涨价的事实,因此不同意按13日的价格履行。
文旅局质监中心调解员认为:双方通过微信确认出行日期、人数、价格,旅行社已明确告知“15日后再预约就要涨价了”,涨价时间不应该包括15日当日。按照该聊天记录,旅游者询价视为要约邀请,旅行社报价为邀约,旅行社给予承诺的截止时间为15日,旅游者只要在限期内承诺即预约,合同就成立并生效,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最终考虑到毕竟在“十一”黄金周酒店价格大幅度涨价,旅行社也提供了酒店涨价的凭证,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旅游者同意每人再补300元。
评析指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发出邀约的人可以设置邀约失效时间,只要在失效时间之前作出承诺均属于合同成立。本案旅行社与旅游者微信确认内容属于旅行社附失效期限的邀约,只要旅游者在期限内承诺合同即生效,所以王先生在15日中午支付款项后双方旅游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旅行社拒绝提供服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旅行社,特别是在旅游旺季时向旅游者报价时应明确价格保护期限,明确旅游者定金、全款的支付时间,明确不支付的后果,掌握表述的正确方式,切实履行价格承诺,否则一旦产生本案的情况由旅行社承担不利后果,还可能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从而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