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境内网络平台经营者允许境外旅游经营者直接在其平台上销售旅游产品的,境内平台存在直接承担旅游产品经营者责任的风险。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旅游者家属起诉:旅游者通过某网络公司开发运营的APP购买了2份名为“沙巴环滩岛一日游”,费用共计546元。旅游活动中因发生翻船事件,该旅游者失踪,被推定为死亡,旅游者家属起诉某网络公司要求各项赔偿共计200万余元。
某网络公司答辩:其公司仅是为旅游者、沙巴地接社订立旅游合同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平台运营者;其公司已经通过涉案旅游产品的订购页面、平台使用协议、订单确认邮件等方式,明确地向旅游者传达了沙巴地接社是旅游产品的提供者,且明确地提示旅游者与沙巴地接社签订旅游合同。而且其公司在商品销售页面公示了商家营业执照,与入驻商家签署了《平台服务协议》,在《用户协议》中明确了公司交易平台地位,已经完全进行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履行的义务。
法院认为:某网络公司所谓的各类传达方式并不能够体现其答辩主张,再者,从沙巴地接社的情况来看,其并未在我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不符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中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方可经营之规定。综合上述情况,某网络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指引
境外企业在境内旅游平台上开设店铺属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等相关法规,必须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否则,属于无资质经营,而平台经营者允许无资质主体在平台上销售旅游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苗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