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出境旅行社在境内销售境外旅游企业的旅游产品,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往往以自己是代理销售境外旅游产品的名义进行宣传。但只标榜自己是代理商就能免责吗?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对于不符合代理法律关系要件的行为,法院仍然会判其承担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张先生通过国内某网站下单了甲旅行社2024年11月5日的泰国南园岛一日游旅游产品,通过平台向甲旅行社支付旅游团费400元。张先生在境外接受旅游服务中,乘坐的双体船发生侧翻,不幸在事故中死亡。事故处理完毕后,张先生家属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由将甲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张先生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甲旅行社认为:1.甲旅行社与泰国当地Y旅行社是代理合同关系,而非旅游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因产品及服务质量引起的损失。产品下单须知页已明确写明Y旅行社是涉案产品的提供者、经营者,甲旅行社仅为代订服务,并在详情页披露了Y旅行社的经营信息,张先生与Y旅行社成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2.在涉案产品的订购页面,甲旅行社公示了其自制的《旅游风险须知和安全风险告知书》。张先生下单前,需阅读并签署该告知书才能付款预定成功;张先生下单后,甲旅行社通过短信的方式再次将该告知书发送张先生,甲旅行社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和安全告知义务,对张先生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网络平台上提供的Y旅行社的资质均为泰文,旅游者无法知晓其具体的含义、信息。甲旅行社也未对其标注的Y旅行社是旅游产品的境外提供者、经营者作出具体解释。且甲旅行社提供的下单须知、《旅游风险须知和安全风险告知书》、发送短信的号码等均显示甲旅行社的Logo或其联系方式。旅游者有理由相信是甲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进而与其建立旅游合同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张先生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甲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评析指引
张先生通过甲旅行社对涉案旅游产品的介绍,基于对甲旅行社的信任,进行下单并将团款转到了甲旅行社的账户。甲旅行社未对该旅游产品尽到审核义务或者说未对旅游者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对“涉案产品的提供者、经营者,甲旅行社仅为代订服务”的含义作出解释,也未明确告知境外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致使张先生在接受产品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综合案涉其他材料,张先生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旅游产品系甲旅行社提供、经营,境外旅行社只是协助甲旅行社经营。据此,甲旅行社应对张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国内企业销售境外产品,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承担产品销售的责任。本案中“泰国南园岛一日游”旅游产品的中文提示、产品经营者信息标注不规范,中外文及“Logo”混用,使消费者缺乏对该产品的辨识度,由此产生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应由甲旅行社先行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如境内旅行社销售境外旅游产品,为避免风险,要向旅游者明示其与境外的旅行社是销售代理关系,以及各自具体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其仅是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产品,相关的责任风险由境外旅行社承担,并且对境外旅游产品的广告及服务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承担安全提示义务,使其符合中国的产品及服务质量法律规定,才能使自身减少或免除责任。(杨建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