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对于消费者而言,套餐肯定比单买更划算,继而面对精美的宣传图片和诱人的价格,往往冲动消费,下单网络宣传的旅游套餐产品。但不幸的现实是,待旅游消费者联系旅行社准备出行时,才发现承诺难以兑现,款项难以退还,更有甚者自此失联,即便出行了,低价换取的通常是更低的配置,旅行体验并不愉快;而且,消费者不知道的是旅行社售卖旅游套餐的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管理要求,通常进行此类操作的旅行社可能已经没有了可执行的财产……因此,建议旅游消费者提高警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李先生于2023年5月3日在甲旅行社微信视频号直播间购入2单旅游套餐,每单1080元,共支付2160元,款项直接打入甲旅行社公司的银行公户。直播期间甲旅行社承诺该旅游套餐有效期为3年,李先生可任选全国10多条线路中的6条,并注明“可随时预约路线”;甲旅行社承担李先生旅游期间的住宿、景点门票、部分餐费及交通费补贴,并给予旅行大礼包;李先生出行前10天联系甲旅行社随时可安排出行。2024年1月27日,李先生告知客服春节期间预计出行,客服发送近期发团线路,李先生称自己已经定了两个1080元旅游套餐后,客服不再回复。李先生添加多个甲旅行社客服微信号,均无人回复,李先生这才发觉被骗。后李先生将甲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甲旅行社返还其已支付的旅游费用2160元及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先生支付费用后,甲旅行社并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对于李先生询问合同情况的提问不作回答,现李先生要求甲旅行社退款,甲旅行社应退还合同款项及赔偿损失。故李先生要求甲旅行社退还2160元费用以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指引
上述案例中的甲旅行社系新成立的旅行社,在实务中笔者也接触到大量投诉该旅行社的旅游者,投诉事由均同李先生一致,旅游者在微信视频号中下单甲旅行社的旅游套餐产品,待出行前预约发现旅行社失联,故既无法在行政调解阶段达成和解,也因数额较小、旅行社的行为通常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等而无法在公安机关立案,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院虽然依法支持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甲旅行社名下可能没有财产,旅游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提示旅游消费者,北京市文旅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旅行社销售两条线路(含)以上的旅游套餐,不得一次性向游客收取两条线路(含)以上的旅游款。如果发现旅行社存在销售旅游套餐、推销旅游预付费卡等问题,请不要购买并可投诉举报,否则很容易面临上述李先生虽然胜诉但是无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现实困境。(杨建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