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滑雪者采取具有安全隐患的非常规滑雪动作导致损害的行为,不适用自甘风险免责条款。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24年初的一天,在某滑雪场雪道内,滑雪者张某从后方将另一名滑到雪道缓冲区域、尚未停稳的滑雪者王某撞伤,后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王某诉至法院;张某答辩认为,滑雪者均知晓该活动本身存在的高风险性,王某被其“追尾”撞伤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即免除或减轻同样作为滑雪参与者的自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滑雪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均应保持高度注意义务,以免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张某作为后方滑雪者负有更审慎的控制滑行速度、方向及避开前方滑雪者的义务,以防对他人造成伤害;于王某而言,其在向前进行匀速、有固定轨迹的滑行时无法发现并及时躲避在其身后高速滑行的张某,且按照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中的“超越原则”,后方滑雪者本应避让前方滑雪者,故张某从后方撞击的风险并不在王某可知悉或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内,其无法自行承担自己不能知悉或无法预知的风险,故本案不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张某对于王某的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指引
冰雪运动持续升温,事故纠纷也相应增长,其中较多出现的碰撞纠纷,多系滑雪者单方或者双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遵循行为规范所致。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对于是否以及如何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自甘风险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关于滑雪运动中发生的伤害事件是否适用该原则,虽无法一概而论,但一般来说,滑雪并非对抗性或协同性运动,其风险亦主要来自运动本身,而非其他滑雪者,各滑雪者之间产生碰撞并非一般文体活动中符合活动规则下固有的风险(以羽毛球运动举例来说,即便各方均遵守运动规则,仍存在羽毛球打到人体并致害的风险)。
根据《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中“选择安全路线原则”和“超越原则”,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优先权,后方滑雪者务必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安全的线路滑行;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因此,作为后方的滑雪者未与前方滑雪者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发生碰撞导致前方滑雪者受伤的,后方滑雪者的这一不符合安全规则、存在安全隐患的滑雪行为,不应被纳入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范畴;退一步来说,即使滑雪运动符合“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构成要件,不遵守规则的滑雪者亦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直接过失,仍无法适用自甘风险的免责条款。(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