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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组织研学游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2025-04-23 10:26


全文要旨

研学旅游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旅行社的,旅行社负有高于普通旅游合同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未成年李某的母亲吴某与A旅行社签订《夏令营研学旅游合同》,合同由夏令营专用条款、夏令营活动委托监护协议及旅游合同通用条款组成。委托监护协议约定:受托单位即A旅行社全方位实施监护管理,全权负责学生的生命安全;委托期限自接到学生始,至送至学校或交给家长止;受托单位若失责造成监护对象重大伤亡者,委托方将依法追究其监护责任。合同签订后,李某在返程中,因上厕所从车厢上铺摔下,导致右脚摔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鉴于此,李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夏令营活动期间,李某的监护权由A旅行社代为实施,A旅行社应当履行保护李某的身体健康及照顾其生活的监护职责,而李某在旅行过程中不幸受伤,证明A旅行社即监护人监护不当,故判令A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评析指引

研学旅游具有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寓教于乐等特殊性,对组织方在安全保障义务、选择合格供应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北京市旅行社组织或承办未成年人研学旅游服务规范(3.0版)》即提出规范落实研学旅游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要求,如旅行社要明确研学旅游团队行程、交通、住宿、餐饮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具体职责。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委托给他人,《北京市旅行社组织或承办未成年人研学旅游服务规范(3.0版)》亦提出了规范落实研学旅游监护要求——旅行社组织或承办学生研学旅游时应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指定的、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人(即被委托人)陪同出游。

而接受委托即应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随团工作人员被委托作为监护人的,旅行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作为被委托人所述情形严格把关,行程中积极协助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恰如本案,本身研学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就负有高于成年游客的义务责任,而受托成为委托监护人的情况下,即负有更高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就体现在,需由监护责任主体证明自己履行了监护职责。在A旅行社认可李某系在旅途中受伤的事实情况下,旅行社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在履行研学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即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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