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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组织者应具备风险防范意识
发布时间:2025-04-23 10:28


全文要旨

不同于一般跟团旅游,自驾游活动由游客自行驾驶自有或租赁车辆,交通安全风险因素增加。诸多旅行社却也因为出行车辆由游客自主驾驭,忽视了自身作为活动组织者、线路制定者仍然应当履行的安全提示、警示义务,线路与时间等审慎安排义务,以及发生事故后防止损失扩大的协助救助义务。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张某、邓某与J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滇进川出西藏自驾16日游”,张某、邓某系带车参团,车辆由张某驾驶。返程途中,张某因身体原因(眼睛刺疼)超速、逆向行驶,发生车辆相撞、邓某受伤(后于送医途中身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某认为J旅行社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邓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经审理,法院认定出发前,J旅行社虽然在本次自驾团的微信群中发送了“自驾高原旅行须知,峰行自驾温馨提示、阅读有益”链接,但并未敦促张某、邓某阅读了解,故安全提示、警示义务未能完全履行。最终法院判决J旅行社对邓某的死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7万余元。

评析指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J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旅游服务,尤其本案是组团自驾游,具有较一般跟团旅游更高的风险,旅行社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提供足够的安全提示、警示义务和保障措施。因此,结合前述规定,即便游客邓某的死亡系由张某的侵权导致,但鉴于J旅行社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判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此,提示旅行社等自驾游活动组织者注意:

一、了解游客基本情况、确保游客知情权。在报名、合同签订过程中,了解并明示游客当次自驾游活动所需的身体与健康条件、安全防范意识、车辆状况及驾驶技能,向游客详细介绍行程安排、交通与调度规则、自驾游常规与特殊要求、风险点及应对措施,并提示购买意外险。

二、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范安全风险。合理安排行程,实地考察行车路线,提前掌握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及时收集行程中的气象与地质信息并提示游客;全程安全领航,维持行车顺序,配备或畅通联络工具,合理控制车速,及时通报道路状况,不间断警示督促。

明确责任边界、增强证据意识。制定详细的自驾游规则,与上述各事项信息以书面合同等可记录、可回溯的方式明确组织者和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协助处理,同时留存能够反映事发原因、已尽职责、已垫费用等凭证。(张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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