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旅行社应当依法、依约制作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崔某与某旅游公司于2024年3月17日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参加该公司组织的3月23日至4月1日的旅游行程,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第7项约定:“为旅游者发放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3月23日下午行程开始,加上火车晚点,崔某等人于次日晚上才入住某某市国际大酒店,入住当夜,崔某被室友发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后经过医生诊断已无生命迹象。
崔某家属遂将某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崔某填写安全信息卡,导致现场施救人员未在第一时间得知基础疾病情况,继而影响了施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某旅游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安全保障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而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让崔某填写安全信息卡,事前亦未了解其身体状况,继而缺少相对有针对性的告知与警示,致使双方对于崔某是否适宜长时间的旅途缺少合理判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崔某在睡觉时离世,此时某某旅游公司也不可能随时知晓其身体状况,未发放安全信息卡对施救的影响亦无直接关联,考虑其未事前尽到相关合同义务,酌情确定由其公司承担15%的责任。
评析指引
提到“安全信息卡”想必大多数旅游者甚至很多文旅从业人员都比较陌生,然而其在国家规章里早有明确要求,《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同时,该规章还在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虽然上述为对出境旅游活动的要求,但大多数旅行社在国内旅游活动中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亦约定了旅行社应为旅游者发放安全信息卡,则合同一经签订即为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同时,安全信息卡的本意是当旅游者发生安全或健康危急状况时,能够第一时间得知施救所需的基本信息、既往病史,避免影响救治措施与成效。而当旅行社未能如约发放下,如旅游者遇有需要救治的情况,很可能认定旅行社应急保障不足。如旅行社既未发放安全信息卡,又无旅游者签署的身体、健康状况书面材料,很可能认定旅行社在安全提醒和风险预警等方面存在漏洞,继而将由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