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旅行社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尽到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旅行社不能用自身义务“捆绑”旅游者。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张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在旅游期间,张某某自行报名参加当地旅游项目乘坐热气球。此后,张某某与旅行社就参加项目外的旅游项目是否应额外签署安全协议书产生争议,旅行社采用在到达酒店之前将游客提前驱逐下车、延迟交付入住酒店房卡的方式逼迫张某某签署协议书。张某某认为旅行社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且侵犯游客的人格尊严,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张某某在旅游行程期间自行报名参加当地旅游项目乘坐热气球,属于自担风险行为,但旅行社采用在到达酒店之前将游客提前驱逐下车、延迟交付入住酒店房卡的方式要求张某某签署协议书,方法简单粗暴、有欠妥当,违反了妥善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义务。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某旅行社赔偿张某某600 元。
评析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即在旅游者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仍应当履行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而本案中旅行社即意欲通过签署安全协议书来实现其义务,但是其采取的方式侵害了张某的人格尊严,影响了双方旅游合同的正常履行, 张某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而且即便在其胁迫下,张某签署了该安全协议书,张某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诉请撤销,继而亦无法实现旅行社的签约目的。实际上,旅行社完全可以通过单方书面告知(如向张某发送安全警示短信、微信,告知自由活动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 不适合参加项目活动的情形,随时或固定时间间隔汇报安全情况等)的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而,旅游者自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之外的项目的,应注意遵守包价旅游合同相关约定,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并应与旅行社进行沟通,了解旅行社是否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建议;如果旅行社有相关的安全提示或建议,旅游者应当认真听取并考虑, 评估自己是否适合参加该项目,对自身安全审慎负责。(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