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游客徐先生通过抖音直播间下单A旅行社旅游行程,行程时间为4月29日-5月2日,约定出行4人,团费共3996元,已对公转账至A旅行社。原告自行到达北京后,经A旅行社人员指引安排,与B旅行社签订了纸质版旅游合同。
徐先生投诉称,A旅行社承诺住二三环内酒店,早餐餐标58元,午餐餐标88元;实际酒店在五环,餐标不达标,毛主席纪念堂没有去,小景点要求自费,额外收费每人460元看表演费用;其是在A旅行社安排下签的纸质合同,以为合同对方就是A旅行社。A旅行社辩称:A旅行社与徐先生没有合同关系,徐先生应找B旅行社,且其与B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徐先生投诉的各项内容。
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质监中心调解,A旅行社同意退还徐先生1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评析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即,通过网购等线上进行的交易中,消费者提交订单成功且没有其他特别约定时,合同一般即告成立。本案中,徐先生下单A旅行社直播间载有价款、行程基本情况、人数的旅游产品后,双方即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
而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徐先生与A旅行社并未解除已经建立的旅游合同,双方的旅游合同仍处于存续状态,双方之间也没有达成变更、同意由B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故此,结合A旅行社指示安排徐先生与B旅行社签约的情况,A旅行社属于擅自转让旅游业务,徐先生有权就B旅行社履行的不符合与A旅行社约定内容的情形,主张A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