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旅行社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应按照法律规定期限解除合同,并退还旅游者全额团费。旅游者额外主张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未获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A旅游者与B旅行社于8月16日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A报名B组织的11月5日出发的“东欧五国”出境旅游团,并向B支付团费8899元。9月14日(距离出发日51天),B通知A此团不成团,预定线路航班机位被取消,以致整个行程取消,并及时给到A备选方案。A对备选方案不认可,双方遂解除合同,B将团费8899元全额退还给了A。A以B无法提供航空公司取消机位的证明为由,认为其是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随意违约,违背诚信原则,应额外支付团费同额的违约金并赔偿材料复印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B作出的因旅游团仅收到1位游客,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5人团,才致航空公司收回航班机位的解释合理。B因旅游团未达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在行程开始前51天时将该事实通知A,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违约。A要求B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费用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评析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根据商业惯例,组团旅游时旅游团应当达到一定的人数,这是因为当旅游团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旅行社可以从航空公司、酒店、景区等供应商处得到相应的优惠,从而为旅行社带来一定的经营利益,这是其收益的重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包括“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这一内容,如果没有达到约定人数的,从维护旅行社合法收益的角度出发,旅行社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当提前通知旅游者。这样既有利于避免因解除合同而给旅游者带来更多的损失,也有利于旅游者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如改变行程或者参团其他旅行社等。
本案中,当B旅行社发现出境旅游团不能成团时,通知A旅游者取消行程的时间(51天)大于法律规定的期限(30天),法院据此认定B不构成违约,所以除依法退还A全额团费外,没有支持A的额外诉求。但是,如果旅行社小于法定的期限通知旅游者,则需要对旅游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旅游者特意从外地赶到北京乘坐行程开始的航班,临出发前一天到了北京,旅行社才告知因为人数不够不能成团行程取消。由于旅行社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旅游者额外支出了其他费用(如外地至北京的交通费,在北京的住宿费等),旅行社因此需要承担合理部分的损失。(杨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