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旅行社将已购买自家旅游产品的游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另行成团,且没有要求其他旅行社履行其旅游产品内容的,已表明其自始没履行的意思,构成消费欺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赵某于4月初通过抖音购买了A旅行社“张家界二日游团购套餐”2份,共计976元,出游时间为5月1日至5月2日。4月30日,赵某到达张家界,A旅行社没有出面接待,而是交由B旅行社接待,且未告知B旅行社团购套餐的具体内容与标准。当日,赵某与B旅行社签订了电子合同,并于次日签订旅游行程付费项目和购物合同补充协议,赵某按照补充协议另向B旅行社缴纳了1580元,后B旅行社基本按照电子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提供了服务。
赵某认为实际行程与团购套餐不一致,A旅行社虚假宣传、欺诈,变相胁迫将其转给B旅行社,其是被骗与B旅行社签署协议,主张两旅行社应“退一赔三”共计10224元。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A旅行社退还合同价款976元、赔偿2928元;B旅行社无需承担责任。
评析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并列出了可以直接认定欺诈的某些行为,如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再如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及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等。
本案中,A旅行社在抖音平台推出团购套餐,赵某支付了相应价款;但A旅行社在赵某到达后未实际接待原告,并在没有征得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交给B旅行社,同时没有将套餐内容告知B旅行社履行,即A旅行社自始就没有履行其在抖音中所宣传内容的意思,A旅行社存在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的情况,构成欺诈;因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退一赔三”。而B旅行社系经A旅行社介绍后,与赵某签订了合同,但是,对于赵某向A旅行社购买的“张家界二日游团购套餐”的项目内容不知情,且已经履行了与赵某所签合同,并未存在欺诈行为。(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