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有《旅游》看天下
1979我们创刊
游客受到惊吓,旅行社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5-09-12 16:06


全文要旨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其提供的服务造成游客受到惊吓的,游客有权根据具体情形要求其退还费用、赔偿损失等。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24年10月9日,王某与A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老挝四飞双动八日”出境旅游项目,费用2999元/人(含860元自费)。2024年10月29日,在参加万荣香蕉船游船项目时,王某所乘香蕉船发生撞船事故,王某未受伤,但提出因受惊吓导致血压升高,并在上岸后由A旅行社安排到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开具了降压药,就诊费用已由A旅行社支付。次日,王某及另外两名游客共同签署证明一份,内容为“2024年10月29日游船发生碰撞,医院检查后身体无大碍,30日一切正常,放弃医院继续检查,继续后面行程。”

王某认为,其受到极大惊吓,造成身体不适,A旅行社应退还香蕉船自费项目款,并赔偿身心损伤损失4000元。

A旅行社认为,虽然发生了撞船事故,但王某并未受伤,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无依据;关于香蕉船船费,实际包含在团费中未单独收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A旅行社退还王某香蕉船船费200元。

评析指引

俗话说“吓死人不偿命”,意指因受惊吓而遭受人身损害,只能自担责任。从法律角度而言,这句话明显不确切。简概来说,受到惊吓,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导致人身权受到侵害,比如心脏病发作,或者经过专业鉴定证明惊吓导致应激性精神障碍,这时惊吓受害者可以主张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等,后果严重的,可一并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未产生明显的、可外化衡量的后果,这时惊吓受害者主张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支撑。而放置在消费场景中,除了项目本身的吸引点即为惊险、刺激外,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避免惊吓等情况的发生;否则,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感下降,甚至消费目的落空,经营者应承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费用。

本案中,王某在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香蕉船项目中发生撞船事故,应认为A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A旅行社应当赔偿王某在本次事故中的遭受的损失;但王某认可其就医费用已经由A旅行社承担,亦未就其他损失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赔偿4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王某因撞船事故导致旅游体验下降,从公平角度而言,A旅行社应退还部分香蕉船项目费用,因香蕉船项目费用包含在整体团费中,且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目的收费标准,法院酌情支持200元。(张亚东)


北京旅游网 京ICP备17049735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003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宣传中心(北京市旅游运行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