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受台风影响,邮轮公司出于安全考虑调整预计航程以致原定的岸上观光行程取消,但游客认为邮轮抵达时台风还没来,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并3倍赔偿。法院认为欺诈不成立,仅判决退还未发生的费用。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A游客通过B旅行社预订了某邮轮8天日本半自助游的邮轮旅游产品,该产品确认单中载明,当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时,船长有权省略某个或某些停靠港口,邮轮公司据此调整或改变行程,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受1号台风影响,计划从上海出发的邮轮码头关闭,原定的登船日延后一天。待邮轮启程后,又受2号台风影响,船公司经综合考虑后,决定不在原定的日本神户等港口停靠,以致原计划的岸上观光被迫取消,整体行程也缩减了一日。
A游客认为B旅行社在启航后擅自改变行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变更合同内容的合理事由,而事实上在邮轮抵达日本时2号台风并未到达。B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机构,应该完全有能力判断或知悉台风对港口的影响,从而做出推迟或取消航程的决定,其自始就有不按合同履约的主观故意,已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B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并做3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缔结旅游合同关系时,B旅行社无法预料此后台风的生成及影响,不存在隐瞒真相一说,故其行为不构成欺诈。而且,由于台风具有不可控性和极强破坏性,风险防范应保留余地,不宜事后以台风实际路径来评判当时邮轮改变航线的合理性。最终,法院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判令B旅行社将因不可抗力变更行程而减少的费用退还给A游客。
评析指引
法院在认定“欺诈”这一点上一般是非常谨慎的,只有旅行社存在故意告知游客虚假信息或向游客隐瞒真实信息的情形,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旅行社明知邮轮不能实现日本岸上观光,还以此为名骗游客上船或者可以躲过台风停靠港口,非要取消原定航程的情况,所以法院认为欺诈不成立。
有人也许会问,产品确认单中的出现不可抗力可以改变行程而没有任何赔偿等等,难道不是“霸王条款”吗?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因为邮轮旅游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旅游产品。法院在判决书中就提到,邮轮在海上航行时受到多种环境与外部条件的制约,其适航性与停靠港口的选择需综合考虑天气、海洋状况、港口接收能力等多重因素,此类决策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作出并执行。正因如此,产品确认书中才会明确规定,邮轮公司有权基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对航程进行调整或变更,并强调船长在邮轮上的绝对权威。从维护邮轮上人员与财产整体安全的角度出发,上述规定虽属格式条款,但并不因此无效,而应依据自然规律与普遍认知的经验法则予以合理解释与尊重。
当然,受台风影响减少行程而没有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还是应该退还给游客的。《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变更的,因此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法院也正是依据该条规定,最终裁定B旅行社向A游客退还了部分旅游费用。(杨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