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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看到特定自然现象,旅游经营者是否需要负责?
发布时间:2025-11-27 17:16


全文要旨

游客没有看到特定自然现象,旅游经营者通常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旅游经营者以特定自然现象为卖点,夸大自然现象的观赏可能性,或不提示观赏条件的特殊性,又或者安排不当、擅自调整行程以致错失观赏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朴某及其家人、朋友通过浏览美团、大众点评等网络平台关于景区宣传照片后,决定前往张家界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游玩。购票进入景区游玩后,发现山上云雾弥漫、能见度低,无法观赏到预想的风景。朴某认为网络宣传照片里,天门山景区青山碧水、五彩缤纷,与当天所观赏到的风景不一致,景区存在虚假宣传,侵犯了其知情权,遂提起诉讼要求景区退还一半的票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平台上对张家界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评价存在好评与差评,相关评价也客观反映了景区起大雾后的观景效果,平台及景区均未对用户评价中的差评进行屏蔽,景区也不存在故意夸大游客可以观赏到宣传照片中景色的可能性,并未侵犯朴某的知情权。案涉景区为室外自然景观,其景色受天气原因影响较大,并非人为因素所能控制,且不同人对不同天气会有不同的主观感受,朴某认为雾天旅游体验差是一种主观感受,不能作为认定景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判决驳回朴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指引

自然景观风景绚丽、景色宜人,游客可以畅游在山水之间享受自然之美。但自然景观受天气等自然原因影响较大,并非人为因素所能控制。因天气的不同、季节的变换、时月的差异,自然景观所呈现出来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

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发布在网络上的宣传照片,肯定是优选的一些拍摄效果俱佳的照片,但只要是实景拍摄,没有实施移花接木”“以假充真等非法手段,就不能认为宣传该照片即为虚假宣传,若旅游经营者一无欺诈,二无违约,也不存在其他过错,游客就不能仅因受天气影响看到的景观与宣传照片上的不一致就主张赔偿。

不过,我们也常常看到,不乏有旅游经营者在遇到未能实现观赏目的时,亦常常以自然原因并非人力所能控制为由抗辩,如以极光”“雾凇”“云海日出”“追鲸逐豚等特定自然现象、奇观为卖点的旅行社。但是,对于并非一定能够观赏到的景观,旅行社应事先明确告知游客,而不能为担心招徕成效避而不谈,建议在旅游合同中以显著方式标注可能受天气等自然因素影响的景点及替代方案,并应及时关注旅游目的地的天气等自然情况,及时与游客沟通,必要时与游客协商变更行程尽力确保旅行目的实现。旅行社尤其不能以特定自然现象将大概率甚至必然出现或者使人误以为将大概率、必然出现进行宣传,亦不能擅自变更游览时间,否则一旦游客未能如愿观赏,则可以根据旅行社过错大小要求其赔偿。(张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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