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经营者有义务在消费者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和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如未明确向消费者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及金额用途,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王某在某旅行社运营的机票代销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机票。购票时,页面显示成人票票面价格280元,机建+燃油费70元,另外可享受40元优惠,最终实际支付310元。王某在收到客票信息后,在航空公司官方软件上查询时,发现机票实际票面价格为230元,机建+燃油费70元,总计300元。经查询订单,某旅行社在向王某销售机票的过程中搭售了10元的外卖服务包。王某认为,表面看似乎给了他40元的优惠,实际非但没优惠,还通过隐形捆绑销售让自己多花了10元,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旅行社退还票款310元,并予以3倍赔偿。
旅行社辩称,王某购买的涉案机票其实是一个机票加上超值外卖礼包的组合产品,相当于买了两个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旅行社作为经营者,有能力且有义务在用户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以及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然而,在案证据显示,王某在购买界面并不能清楚地知悉费用的支出细节,某旅行社存在隐瞒真实情况,以立减优惠的形式诱骗消费者购买高价机票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判令某旅行社向王先生予以购买机票价格3倍的赔偿,共计930元。
评析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十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要求,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欺诈。
本案中,某旅行社未披露机票价格真实信息并虚构优惠信息,未披露应披露的外卖服务包而径行捆绑销售,完全构成欺诈。(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