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商业赠送本质是交易条件,并非真的“白给”。旅行社的“赠送”行为,并非无偿的赠与,而是旅行社为吸引游客、促成交易而作出的承诺,是旅游服务整体对价的一部分,即“赠送”景点属于旅游合同的内容,旅行社无权单方面取消,否则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游客高某投诉称,其报名并跟团的旅行社未安排合同中约定的三十三号湿地,应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进行退赔。
旅行社称,三十三号湿地是从黑山头去满洲里的必经之路,是很多旅游团在那里上洗手间的地方。这个湿地没有门票,属于拍照打卡的地方,当天路过的时候导游看到游客正在熟睡,于是拿起话筒想给大家介绍湿地,并有大巴车监控为证。但车上前排有游客说都在睡觉,自愿放弃这个景点,不用停车了,所以未做停留。而且,合同约定三十三号湿地属于赠送的没有景点门票的地方,何来退门票之说?
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质监中心释法说理,旅行社认可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中“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予以处理。
评析指引
实践中,旅行社为了使旅游行程更加丰富,使游客觉得更加物美价廉而添加一些“赠送”项目。赠送项目看似是无偿赠与,旅行社也持有“这是赠送的,我们也有权不赠送”的“朴素”想法,甚至找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即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通常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不过,“赠与”与商业赠送形同质异,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赠与人并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取相应的价款或利益,也正因是纯获益行为,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赋予了其前述的反悔权利。对比来看,旅行社等经营者的“赠送”,并非是纯粹的“无偿”或“无因”,而是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吸引客户、促成交易),亦是商家为了促成交易而付出的成本,实际已包含在产品或服务的总价中。有鉴于商业赠送的特殊性,国家在广告、预付费、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对其进行了各种规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简单来说,判断一个“赠送”是商业赠送还是典型赠与,关键在于:接受这份“赠送”,是否需要附带履行一个付款、消费,甚至是点击、关注等义务。综上,在旅游合同场景下,无论是写入合同的“赠送”项目,还是在宣传册、行程单中明确列出的“赠送”项目,都构成了旅行社对服务内容的承诺,是包价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未安全、合格履行即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