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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约定的购物活动
发布时间:2025-12-18 10:53


全文要旨

旅游合同中约定了购物店只代表双方就可以安排此购物店达成了一致,但绝不意味着旅游者丧失了拒绝进入的个人权利;旅行社及导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游客林某于7月通过线上平台预定了A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五天四晚旅游产品。行程中,随团导游要求游客进入旅游合同中已明确列明的购物店。在林某等人表示不愿进入后,该导游称若游客不进入指定购物店,便构成违约,将单方面取消其后续的酒店住宿及景点门票预订,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林某认为,参加购物活动应基于自愿原则,导游无权因游客未购物而取消其已付费的行程项目,该威胁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对A旅行社投诉,要求对方就导游的不当行为给予合理解释并作出补偿。

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质监中心介入调解,A旅行社承认其委派导游的行为失当,向林某等人作出正式道歉,并支付赔偿金200元。

评析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在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后,在后续旅游合同的执行中,旅游者主要为债权人,除了需要履行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配合安全与应急措施、按时集合等相关附随义务外,剩余的主要为得到旅游服务的权利,既是权利,旅游者即有权放弃,有权放弃参加某个景点(除非将影响整个团组、整个行程进度),更有权不参加购物活动。

与之同时,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为我国旅游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而降低服务标准或加收费用,更无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本案中,导游以取消酒店和门票为要挟,意图强迫林某等人进入购物店,已涉嫌变相强迫购物,旅游执法部门有权在查证属实后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并且,导游以取消后续关键服务(酒店、门票)作为威胁手段,直接表明其意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该行为不仅构成对当前服务质量的降低,更形成对后续合同履行能否得当的威胁,虽经及时投诉、及时调处,导游的威胁行为未实际执行,但已造成游客心理恐慌,影响了旅游体验的完整性与愉悦性,实质上降低了整体服务质量,旅行社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张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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